宿迁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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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步振
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施工工程中部分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露天堆放的土方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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