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双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新街社区青龙山居委158 号
法定代表人:惠甦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6751177174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梅七线前河车站6道煤台环保智能装车系统改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储煤棚、皮带上料机等生产设备。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202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0年6月3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C.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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