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煤集团铜川矿务局有限公司东坡煤矿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东坡煤矿
法定代表人:昝六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141384F
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陕煤集团铜川矿务局有限公司东坡煤矿煤矸石山防燃措施不到位,有多处自燃点产生烟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2020〕18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0年8月3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的规定,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B.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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