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铜远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70675712A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枣村
法人:刘玉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0〕2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0年8月18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 (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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