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鑫林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对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煤尘污染物 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铜环印查(扣)字〔2020〕4号),因 我局对你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3施查封、扣押的;且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请你(单位)于2020年6月15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到 你厂区解封 铲车及筛煤机。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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