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安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7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印罚告字〔2020〕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参照《陕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五)违反规定贮存、处置、转移、运输固体废物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数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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