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0-05-23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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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太平镇魏村

法定代表人:刘彪

我局于2020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未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九、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 (三)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或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0年 5月20日


网络编辑:印台区
信息审核: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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