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0-08-27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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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三里洞重兴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康韦炜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喷漆作业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喷漆作业环节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0年 8月24日


网络编辑:景雨桐
信息审核: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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