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杨萱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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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罗敏
我局于2020年7月7日对你单位承包的合铜高速项目部进行了检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筑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7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0〕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当事人属于两年之内再犯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数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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