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中兴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1050445825N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顺金路9号
法定代表人:潘宏伟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 [2020]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2020年9月3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陕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五、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二)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违反第(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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