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砖一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580789019W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纸坊村
法定代表人:刘颖华
我局于2020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导致厂区废水进入河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 [2020]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0年8月27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九、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 (三)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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