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砖一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580789019W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纸坊村
法定代表人:刘颖华
我局于2020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导致厂区废水进入河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九、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 (三)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现责令你单位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厂区废水进入河道。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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