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0-06-22 12:09

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强盛彩钢板加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6X7B6X8E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纸坊村

法定代表人:郭玉兵

我局于2020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彩钢瓦生产线未安装任何污染防治设施,防治大气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生产用配电设施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0年6月16日


网络编辑:印台区
信息审核: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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