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锋: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31日对你所有的位于金锁关镇烈桥村后烈桥组灵碑子处的耕地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在位于金锁关镇烈桥村后烈桥组灵碑子处的耕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焚烧秸秆,现场有大量燃烧灰烬,灰烬面积合计约1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1月31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1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在位于金锁关镇烈桥村后烈桥组灵碑子处的耕地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秸秆还田举措,严禁露天焚烧秸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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