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1-06-12 09:53

铜川市餐厨垃圾集中处理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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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顺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彩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5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7日,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5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听证)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1〕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印台环责改〔2021〕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应处2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21年1月24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规定最新自由裁量,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001031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9日


网络编辑:闫文婷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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