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餐厨垃圾集中处理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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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顺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彩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5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7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5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制定达标排放的整改方案,方案完成申请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排污许可证。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若发现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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