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匠农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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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铜川市印台区周陵农业科技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黄福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0日对省委环保督查反馈的022号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及时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置,厂区大门北方向约100米处空地露天堆放鸡粪约200方。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7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7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 ,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1〕19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1〕19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因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无对应条款。鉴于你公司露天堆存的鸡粪数量较大,但整改态度积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20010313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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