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1-07-23 10:18

陕西大匠农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9934623Q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周陵农业科技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黄福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0日对省委环保督查反馈的022号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及时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置,厂区大门北方向约100米处空地露天堆放鸡粪约200方。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7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7月20日,现场照片4张 ,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现责令你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对厂区大门北侧100米处空地内露天堆存的鸡粪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采取有效防渗流措施,防止在清运过程中鸡粪遗撒。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1日


网络编辑:闫文婷
信息审核:王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