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海众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98759619R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三里洞尚勤堤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9日对你公司承建的印台区山水林田湖项目三里洞施工段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在你公司在印台区三里洞尚勤堤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调配一台钩机、两台拉运车辆进行夜间清淤作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4月19日,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4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擅自调配机械设备在三里洞尚勤堤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1〕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印台环责改〔2021〕1号 )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应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四、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第(二)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多次被投诉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按对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 的上限处罚。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属于从重或从轻的情形,可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属于两年之内再犯的,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擅自调配机械设备在三里洞尚勤堤进行夜间施工属初犯,但周边群众反映强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夜间施工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001031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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