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1-05-17 11:04

铜川青云丰实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6X7BC456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崔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秦小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车辆冲洗台未开启,装卸煤炭过程中雾炮机未开启,物料大棚内雾化喷淋设施未开启,厂区西北侧洗煤棚密闭不到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5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8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未采取洒水、清扫、密闭等措施,减少煤炭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厂区西北侧密闭不到位的洗煤棚进行全密闭,同时加大厂区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在拉运、装卸煤炭过程中确保车辆冲洗台、雾炮机、雾化喷淋设施开启并正常运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若发现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3日


网络编辑:闫文婷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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