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金石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6X78JX9Q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原新川沟矿山分厂
法定代表人:于淑芬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落实精细化管理,厂区大门东南侧废料出料口未密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4月19日,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4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未落实精细化管理措施,未密闭厂区东南侧废料出料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1〕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印台环责改〔202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应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属于两年之内再犯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经我局多次督促整改不力,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废料出料口未密闭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001031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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