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金石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6X78JX9Q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原新川沟矿山分厂
法定代表人:于淑芬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落实精细化管理,厂区大门东南侧废料出料口未密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4月19日,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4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未落实精细化管理措施,未密闭厂区东南侧废料出料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厂区东南侧未密闭的废料出料口进行全密闭,同时对废料口下方堆积的积尘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确保洒水抑尘措施到位,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若发现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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