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1-05-20 11:31

铜川跃越腾隆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71259G37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雷家沟村

法人代表:苏运环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日对印台区雷家沟村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负责运维的陕西合铜高速公路TJ-10标项目部1号混凝土搅和站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露天堆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4月1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4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负责运维的位于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雷家沟村的陕西合铜高速公路TJ-10标项目部1号混凝土搅和站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露天堆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印台环责改〔2021〕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应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 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 第(二)项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属于两年之内再犯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公司负责运维的在位于印台区雷家沟村的1号混凝土搅和站未受过大气方面行政处分,属于初犯,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负责运维的1号混凝土搅和站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露天堆放的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001031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7日


网络编辑:闫文婷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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