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1-04-12 11:34

铜川跃越腾隆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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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雷家沟村

法人代表:苏运环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日对印台区雷家沟村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负责运维的陕西合铜高速公路TJ-10标项目部1号混凝土搅和站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露天堆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4月1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4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负责运维的位于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雷家沟村的陕西合铜高速公路TJ-10标项目部1号混凝土搅和站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露天堆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露天堆存的物料入棚,临时堆放物料全部覆盖到位。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负责运维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9日


网络编辑:闫文婷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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