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1-09-09 14:23

铜川市意天兴陶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6X7DD12X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双碑村

法定代表人:路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石灰窑后方有石渣露天堆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8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年8月28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材、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露天石渣清运进棚,同时加大厂区道路清扫保洁频次,避免粉尘污染。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若发现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6日


网络编辑:闫文婷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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