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1-06-13 16:37

陕西东融业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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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办神武村

法定代表人:刘兆东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台、二台、三台3个大棚均存在密闭不严现象,棚内筛选设备正在运行,未采取喷淋和末端收尘措施;二台大棚外正在露天装运煤炭,煤泥水漫流至道路;二台沟边煤矸石露天堆放,沿边坡滚落沟内;三台有约5吨砂石露天堆放,未苫盖。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4月30日,现场照片6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4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未采取洒水、清扫、密闭等精细化管理 措施,减少煤炭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1〕1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印台环责改〔2021〕1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应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积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洒水、清扫、密闭等措施,减少煤炭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001031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0日


网络编辑:闫文婷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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