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东王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664134853H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东王村
法定代表人:吴书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2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东北角处露天堆放猪粪,未采取防渗、防雨和防溢流措施;猪舍未采取除臭措施,猪舍臭气使用抽风机直接外排。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5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12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清理露天堆放的猪粪,建设具备三方条件的堆粪棚,堆粪棚未建设完成前,对产出的猪粪日产日清。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若发现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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