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1-06-24 16:52

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东王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664134853H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东王村

法定代表人:吴书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2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东北角处露天堆放猪粪,未采取防渗、防雨和防溢流措施;猪舍未采取除臭措施,猪舍臭气使用抽风机直接外排。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5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12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1〕1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印台环责改〔2021〕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应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9月1日实施,陕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无相应规定,根据该养殖场厂区东北角处露天堆放猪粪,未采取防渗、防雨和防溢流措施,我局拟对你养殖场露天堆放猪粪,未采取防渗、防雨和防溢流措施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001031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


网络编辑:闫文婷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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