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1-05-31 16:55

铜川市印台区富友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2036911329927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办前塬村

法定代表人:寇好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3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鸡舍旁建有1座半封闭堆粪棚,棚外有露天堆粪,未采取防渗、防雨和防溢流措施;鸡舍及堆粪场未采取除臭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5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13日,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5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养殖场未采取未采取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现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立即清理露天堆放的鸡粪,建设具备三防条件的堆粪棚,堆粪棚未建设完成前,对产出的鸡粪日产日清;采取喷洒除臭剂等方式,抑制臭气。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若发现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8日


网络编辑:闫文婷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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