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1-07-03 16:58

铜川市印台区富友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2036911329927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办前塬村

法定代表人:寇好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3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鸡舍旁建有1座半封闭堆粪棚,棚外有露天堆粪,未采取防渗、防雨和防溢流措施;鸡舍及堆粪场未采取除臭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5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13日,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5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铜川市印台区富友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采取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1〕1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印台环责改〔2021〕1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应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养殖场经我局多次督促整改不力,我局拟对你养殖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001031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30日


网络编辑:闫文婷
信息审核:王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