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1-10-01 17:48

铜川市印台区金石鑫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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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西固村西路家北沟

法定代表人:王金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棚喷淋设施正在安装,车辆冲洗台未按标准建设且无法使用,厂内物料及渣土未覆盖。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8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8月27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8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1〕2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印台环责改〔2021〕2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应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属于初犯且整改态度积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001031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7日


网络编辑:闫文婷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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