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1-12-06 09:30

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铜川市金锁关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63767117H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马莲滩

法定代表人:杨留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1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11月9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1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加油站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1〕2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印台环责改〔2021〕2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情形C.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你加油站整改态度积极,我局拟对你加油站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总投资额的2.5%:贰万柒仟壹佰柒拾伍元整。(¥2717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311001031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日


网络编辑:闫文婷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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