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1-06-05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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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办事处顺金社区啤酒厂院内                         

投资人:严文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1日、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喷漆,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5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21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现责令你公司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日


网络编辑:闫文婷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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