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1-06-21 09:37

铜川市印台区鹏影达广告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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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办事处顺金社区啤酒厂院内

投资人:严文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1日、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喷漆,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5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21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1〕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应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 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3120010313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8日


网络编辑:闫文婷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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