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1-11-02 09:47

陕西林知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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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柳湾一组

法定代表人:郝泽鹏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0日对你公司位于铜川市印台区柳湾一组的拌合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厂区沉淀池中未经处理的冲洗废水,通过白色软管直接排放至厂区南侧约20米处河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10月20日,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10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私设暗管,擅自将厂区沉淀池内冲洗废水直排河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同时迅速开展河道清理工作。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


网络编辑:闫文婷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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