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腾升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48605878L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柳湾
法定代表人:侯爱侠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厂区正门南侧淤积煤泥水通过水泵抽至排洪渠,致使煤泥水进入河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10月19日,现场照片8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10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私设暗管,擅自将厂区淤积煤泥水直排河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同时迅速开展河道清理工作。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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