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1-11-13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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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柳湾

法定代表人:侯爱侠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厂区正门南侧淤积煤泥水通过水泵抽至排洪渠,致使煤泥水进入河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10月19日,现场照片8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10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私设暗管,擅自将厂区淤积煤泥水直排河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1〕2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印台环责改〔2021〕20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处1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第(1)项:当事人属于初犯且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私设暗管,擅自将厂区淤积煤泥水直排河道的行为属于初犯,综合考量你公司外排煤泥水对河道水环境质量的影响程度以及整改态度、整改效率、整改效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污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311001031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0日


网络编辑:闫文婷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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