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鑫艺飞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6X69Y443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街道李家塔村田窑组原李家塔煤矿焦厂
法定代表人:李晓燕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至投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5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27日,现场照片1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5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告表。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第一项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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