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鑫艺飞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6X69Y443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街道李家塔村田窑组原李家塔煤矿焦厂
法定代表人:李晓燕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至投产。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5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27日,现场照片1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5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1〕15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不积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3120010313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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