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1-04-26 13:45

陕西友邦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55653419U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印台乡楼子村后齐组

法定代表人:刘国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在陕西友邦煤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施工用黄土、白灰、水泥露天堆放未覆盖;北厂区西南侧物料大棚未完全密闭,产生粉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4月16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4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施工用黄土、白灰、水泥露天堆放未覆盖;北厂区西南侧物料大棚未完全密闭,产生粉尘污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厂区黄土、白灰、水泥等物料进行全覆盖;立即对北厂区西南侧物料大棚进行全密闭。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3日


网络编辑:闫文婷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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