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玉华料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727368762Q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关咀村
法定代表人:刘岗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6日、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大棚内破碎、筛分环节喷淋未开启,传输皮带下料口配套雾炮机未开启,生产过程中大棚大门均处于敞开状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5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26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5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现责令你公司生产车间立即按照要求使用雾炮、喷淋等设备有效控制粉尘排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