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玉华料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727368762Q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关咀村
法定代表人:刘岗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6日、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大棚内破碎、筛分环节喷淋未开启,传输皮带下料口配套雾炮机未开启,生产过程中大棚大门均处于敞开状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5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26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5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1〕14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听告〔2021〕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应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第一百零八条,第(3)项 :当事人属于两年之内再犯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不积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3120010313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