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马家河村民兴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45006T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马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郭河南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西北侧斜坡露天堆放煤矸石约1000立方米、西北侧空地露天堆放煤矸石约300立方米,西南侧空地露天堆放煤矸石约20立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3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3月2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2年3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2〕1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应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 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 第(二)项“未采措施存放物料的”。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2)项:“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目前正在停产整治,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001031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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