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45014M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东河川半截沟口
法定代表人:郭军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对你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中大棚内雾化喷淋设施未开启,车辆冲洗台未使用,运输煤炭车辆未苫盖,现场粉尘较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3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3月31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2年3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2〕3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2〕2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应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罚额度为2-8万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内,处罚额度为8-14万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处罚额度为14-20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执法人员指出环境问题后能够积极开展整改工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001031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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