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45014M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东河川半截沟口
法定代表人:郭军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对你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中大棚内雾化喷淋设施未开启,车辆冲洗台未使用,运输煤炭车辆未苫盖,现场粉尘较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3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3月31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2年3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生产过程中大棚内雾化喷淋设施未开启,车辆冲洗台未使用,运输煤炭车辆未苫盖,现场粉尘较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各项降尘措施到位方可继续生产作业。限于2022年4月20日前将露天堆放的煤矸粉转移至封闭物料大棚内,转移过程中采取有效降尘措施,严禁无任何扬尘管控措施露天装卸煤矸粉等易起尘物料。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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