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崔家沟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1412293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杏树坪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标准在自备油库场地东南侧空地贮存废机油桶。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8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8月1日,现场照片8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2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听告〔202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应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8.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未按照标准贮存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混合物数量不足0.5吨,处罚幅度10-20万元;混合物数量0.5吨以上不足2吨,处罚幅度20-30万元;混合物数量2吨以上不足4吨,处罚幅度30-40万元;混合物数量4吨以上不足6吨,处罚幅度40-50万元;混合物数量6吨以上,处罚额度50-60万元。”鉴于你公司未按标准贮存的含危险废物混合物合计45.3kg,数量不足0.5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311001031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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