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崔家沟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1412293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杏树坪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标准在自备油库场地东南侧空地贮存废机油桶。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8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8月1日,现场照片8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2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将未按规定贮存的废机油桶转移至危险废物贮存间贮存,同时后续提供我局上述危险废物合法处置的转移联单。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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