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发布时间:2022-11-04 11:53

铜川市印台区鼎盛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07368P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雷家坡村祁家沟队

法定代表人:杜亚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于2022年9月20日对你单位环保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主井大门右侧露天堆放煤矸石及细渣约600吨,半截沟矿区露天堆存煤矸石约7000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9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9月9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2年9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2〕7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听告〔2022〕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应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2-8万元罚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处8-14万元罚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处14-20万元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2022年4月份因同一违法事由被我局立案查处,属再犯,同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缴纳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4日


网络编辑:李博扬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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