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忠义诚信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305407020M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崔家沟村韭菜沟
法定代表人:张忠义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0日至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对你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北侧煤棚外有一堆约700余吨煤炭露天堆放,无覆盖、围挡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2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2月20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3年2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厂区北侧煤棚外有一堆约700余吨煤炭露天堆放,无覆盖、围挡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3〕1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3〕1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应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 100m²以上 500m²以内的,处罚幅度为5-7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公司露天堆放的煤炭位于煤棚北门口,且煤棚内有可堆存空间,存在主观故意,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311001031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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