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3MA6X60T135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冯家塬村
法定代表人:杨海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建5条塑料颗粒生产线,属于新增塑料颗粒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以上,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7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8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3.2022年8月10日,现场照片7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4.2022年8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5.2022年7月25日,陕西公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铜川市人丰塑业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印台区红土镇冯家塬村塑料颗粒生产线投资额认定测评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新建塑料颗粒生产线总投资额;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铜川市人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建塑料颗粒生产线项目属于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塑料制品生产线,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据;
8.《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行业技术手册》,以聚丙烯为原材料的塑料造粒工序挥发性有机物的产污系数为350克/吨原材料的参考标准;
9.铜川市人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苹果周转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18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证明铜川市人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有苹果周转筐加工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0.175吨/年;
你公司新建5条塑料颗粒生产线,属于新增塑料颗粒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以上,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2〕6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 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适用《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书类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使用生产或使用的处罚幅度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3%-3.5%,经第三方公司投资额认定,新建5条塑料颗粒生产线的总投资额为62.74万元,鉴于你公司新建5条塑料颗粒生产线已具备生产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叁拾贰元整。(¥21332.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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